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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热点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2:30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记者 周玉芬 通讯员 石易

  酝酿了3年多,经过20多次反复修改,于去年11月在广东省政府常务办公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日前已进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由于该《草案》多项条款针对行业弊端,为电信立法带来一股清新之气,引起用户和专家的广泛关注。

  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是目的

  《条例(草案)》彰显广东特色,重点放在维权,这在总则的第一条就突出地表现出来:“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的具体条款处处体现了这一立法的主导思想。

  电信资费要透明,发票收据不能少。《条例(草案)》第22条规定,电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文字、图表或语音等方式,告知电信用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和取消服务的工作流程”,且其发票和收据“应当详细列明清晰易懂的收费项目及单价和收费金额”。这将使得那些模糊的“套餐”无处可逃。

  未经用户同意,不能擅开套餐。一些用户投诉说,自己并未同意,运营商或者SP(服务提供商)就为其开通了某项收费的业务或“优惠套餐”。有时,当运营商或者其代理商打电话推销业务时,用户只是咨询了几句,并未确认,结果第二个月就发现自己的话费单被扣除了该套餐的费用,不少用户对此意见很大。

  《草案》第七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电信用户明示同意,不得为用户开通新的收费服务项目”,“不得对电信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故意拖延不立即取消”。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如果电信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强行为用户开通“套餐”,除了被监管部门警告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挑战电话卡“惯例”

  不少消费者对目前电话卡有效期满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行规”反映强烈,认为应该出台处理办法。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推翻了电话卡过期作废的不合理惯例,首次对此问题进行规范:“电信卡使用期限届满后仍有余额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电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2个月内将余额转存至其它电信卡中”。这样,用户不用再担心电话卡过期通话金额会白白损失掉了。

  用户投诉不用久等,投诉代办点可找运营商。目前,各大运营商均有其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但对用户投诉推委、敷衍甚至久拖不决的现象并不少见。《条例(草案)》对用户投诉的处理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5日内必须答复。

  对付短信骚扰,首次做出规范。办证、六合彩、以兑奖为名诈骗等短信骚扰难以对付?《条例(草案)》首次对此做出了规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利用短信息骚扰其他用户。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利用短信息服务系统向用户播发的公共短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如出现前款所禁止内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将电话或者手机当成作案工具进行诈骗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条例(草案)》也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终止原提供的电信服务。

  规范电信生产和消费环节

  由于电信业具有全程全网和电信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的特殊性,《条例(草案)》对电信生产和消费的许多环节的规范,是对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网络改造应提前公告。不少用户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在网络服务区内忽然手机没有了信号,或者无法正常通话。投诉之后,往往被运营商告知“我们在做网络维修”。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六条规定,因网络维修、改造或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于3日前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发布公告,并向广东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而因此中断电信服务的,应相应减免在此期间用户相关费用。另外,《草案》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络通信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以便互联另一方及时做好保障用户通信畅通的准备工作。

  网间互联互通,不得降低服务质量。电信运营商多了,电话打不通或时通时不通的情况也多了,用户对此颇有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以及通信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用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点评)

  在中国电信市场上,广东可以称得上是“大哥大”。据统计,广东省2003年电话用户总数达6574万户,占了全国的1/6,互联网用户达1100多万户,占全国的1/5,电信业务收入781亿元,占了全国的1/6,电信业对广东省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8.8%,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

  偌大一个市场,必定成为电信运营商的争夺之地。激烈的竞争使广东又成为各类新业务的试验田、各种新问题的源生地。广东的通信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规范市场,保护全国最大的电信用户群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他们却为法律依据与手段的欠缺深感无奈。

  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争夺用户以各种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电信用户选择权的情况;引起众多电信用户不满的电信卡有效期届满余额作废的格式条款问题;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在互联互通中动用各种技术或非技术手段致使电信网间“通而不畅”,电信用户无法享受优质电信服务的互联互通问题;大量不良短信息、垃圾邮件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等等,都是在电信发展中切实存在而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广东省电信业进一步健康稳定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台于3年前邮电政企分离之初,对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国家电信条例以及目前公布实施的电信方面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够完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很难做出相应的处理。目前《电信法》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作为一部国家层次的法律,在立法程序上还需经过许多阶段,短期内恐难出台。在我国日益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政府要依法行政,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如果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通过地方立法,对国家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加以补充细化,无疑将有利于广东省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人疑虑,地方性条例管得了电信企业吗?其实这种疑虑的产生源于对电信行业缺乏了解。电信企业虽然是垂直管理,但省级通信管理局作为中央派驻机构完全有权力对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执法权。这一条在国家《电信条例》中有明确阐述。这种监督管理自电信业政企分开后一直在进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保障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的《条例(草案)》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和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而制定,许多条款具有创新性,是对现有国家《电信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容易操作,与国家《电信条例》并无矛盾冲突之处。作为地方电信法规,如能出台,对当地电信企业就具有约束力。

  广东电信业的发展步伐还在继续,用户数量在不断攀升,旧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层出不穷,是继续等待《电信法》来解决广东电信业的问题,还是在地方法规能够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尽力保护当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有关部门来讲,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华南新闻》 (2004年06月2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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