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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大发票监管力度(来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5: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发票是计税的可靠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但是,少数商户为了逃避纳税,玩弄各种手法拒绝开票或不开具正规发票,坑害消费者。

  针对目前发票使用方面的混乱情况,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加大对商户开具发票的督管力度,明确规定开具发票是发票使用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购销双方在发生收付款行为时,商户必须主动向对方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

  或者讨价还价为难顾客;商户必须按规定为顾客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不得以旧票、提货单搪塞消费者;开具发票必须把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正品、次品、价格等内容详细填写,税务机关还应加强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在发票上捣鬼逃避纳税的,依法加重处罚。

  河北省成安县地税局 李书杰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21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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