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回扣也算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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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1: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河源讯 (记者秦仲阳通讯员张伟燕、曾素芳)到学校推销书籍给老师回扣,这事在一些地方见惯不怪了,但内蒙古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陆某在河源销售书籍时,为促销而向有关当事人支付了回扣9000元,令他没想到的是,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3月21日,河源市工商局扣压了一批书籍和相关资料。经查明,内蒙古临河市某商贸公司员工陆某,于2004年3月份到河源来销售《英汉××辞典》、《学生××作文通典》等5种书籍。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经过公司批准,陆私下与学校老师商定,35元/本销售给学生可得回扣10元/本。至案发时止,陆已通过上述手段销售书籍900本(册),销售金额3.15万元,并暗中支付了现金9000元回扣款给老师。 河源市工商局认为,陆某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的规定,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遂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以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