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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检、法认定:氯胺酮(K粉)就是毒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3:49 人民网

  人民网成都6月21日电记者梁小琴报道:记者今天上午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并出台《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认定:氯胺酮(俗称K粉)就是毒品。

  据介绍,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查处吸贩氯胺酮案件数十起,缴获氯胺酮数千克,吸食氯胺酮的人员正在不断增加。自2000年初成都首次出现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以来,一些地方的歌舞娱乐场所迅速成为此类毒品发展蔓延的温床,目前,在娱乐场所吸贩氯胺酮的情况非常突出,甚至有呈半公开化的趋势。

  为严厉打击氯胺酮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将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特殊管理、并列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药品品种目录中进行管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公安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氯胺酮是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均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期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氯胺酮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在将氯胺酮明确界定为毒品的同时,规定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的处罚标准。

  该意见的出台,为四川省司法机关办理氯胺酮毒品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刑法,提供了执法依据;对于打击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氯胺酮毒品蔓延的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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