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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走马灯”:不尊重法律与选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6:27 深圳商报

  据《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从北方某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从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的10年中,该市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没有一位工作到法定任期。(6月21日《瞭望东方周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一届市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是,这个城市的市长10年换了7任,平均每届1年半。这种“走马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的现状,在中国十分普遍。

  法律对市长任期的规定,体现出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市长施政,需要一定的时间。区区一两年,市长连辖区最起码的情况都难以摸清,要针对城市实际情况施政是有困难的。另一方面,如果任期太长,也会形成惰性和势力范围,坐大一方,不利于监督制约。因此,法律规定了市长的任期,并且将市长的任免权力赋予同级人大。按照这种规定,市长的动与不动,变与不变,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手中。

  市长任期不稳定,频繁变动,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绝对没有益处。《瞭望东方周刊》所举的一个例子就是这种弊端的典型:对于当地一条河流的治理,一任市长一任态度。其他如大的工程项目的上马下马,市长的变动给政府其他人事变动的影响,市长变动造成的政府公职人员的重新匹配等等,这一切都会产生很大的成本。更严重的是无形的:因为每个新上任的市长都面对前任任期很短的例子,对于自己任期的预期是不确定的。这样,一些市长会在不确定的任期内赶快进行短期行为;而有些市长看到前任任期未满而升迁,会忙于跑官谋升迁,同样不能安心工作。而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人民代表选出的市长不几日就另有他用,代表不得不再次选新的市长,选举的权威性、民众对这种选举的信心也会打折扣。

  既然市长的频繁变动,会给城市带来极大负面影响,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稳定市长任期,给市长们一个相对充足的时间,去实现他的施政纲领呢?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首长的产生方式还没有形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体制。在这些地方,只要上级党委决定对某个正在履职的市长进行变动,人大也只能同意,正如上面提到的那个城市的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官员说:“做不到规定任期应该是个普遍现象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多少发言权。”这种做法,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背离。

  包括市长在内的政府首长频繁变动、法定任期无法保障的负面影响,已经被有关方面所注意到了。比如今年3月份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第18条说:“县乡领导班子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任期内一般不进行调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笔者认为,让县、市长在法定任其内安安心心任满一届,无事不要频繁调动,这本身就是对于法律的尊重,是对选民的尊重。

  实质上,稳定市长县长任期,是极其简单的一件事:他们任期长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同级人大决定。

  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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