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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今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6:50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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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苏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一审通过了《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由此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在事故处理方面详细阐述了事故的损害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条款;《条例(草案)》规定公办学校要为其责任投保。

  苏州市近年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频起。而随着今天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听证会的举行,该《条例》有望在年内正式实施,此类矛盾也将得到缓解。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了多方面调查采访。

  家长:应更多保护学生

  张先生的儿子就在苏州市的一所重点中学读书,对《条例》的出台他特别关心。张先生说,《条例》应当多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而不是过多地保护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利益。徐女士的女儿今年6岁,由于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准备将女儿送到一所封闭式寄宿学校,每年的学费都在3万元左右,花了大价钱就是希望女儿能够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同时也能够得到学校很好的照顾。但看了整个《条例》,发现内容对这类寄宿的学校没有具体的规定,徐女士希望能够在正式条例中,增加这部分内容。家住彩香的冯先生女儿9月份就要入托,冯先生研究了好多天后,认为《条例》没有区分适用对象,特别是对10岁以下的孩子来说,学校对其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样就造成了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也就造成了学生在学校的监护“真空”。

  学校:叫好时也有隐忧

  苏州某中学的校长谈到,《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为学校管理上提供了很好的依据,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为其责任投保。”他认为,学校为学生购买学校责任险,以转嫁办学风险,使学校能集中精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但一些民工子弟学校的负责人对此心存担忧,他们认为,《条例》中有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自行办理保险的内容。这样一来,有的民办学校和家庭无力承担保险费用,就不会去购买责任险。他们认为《条例》不应该以公办和民办来区分,而应全部实行强制保险。保险费用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持,或者允许学校额外向学生收取。

  《条例》中规定:“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对此,有的校方表示,学校操作起来存在困难。有些学生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作为老师是否每次都要告知家长。万一该名学生在外面出了事情,老师只要少了一次告知就有可能承担责任。而目前告知的形式也基本上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往往无法留下相关的证据,如果案件进了法院,举证将变得非常困难。

  律师:有助于分清责任

  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的袁敏律师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分清学校、家长双方的责任。当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就不能再推脱自己的责任,而家长也不能片面强调学校的无限责任,更不能随意提出无理要求。再者,有关部门裁决有了依据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有望得到尽快处理。

  法律界人士同时呼吁,《条例》应尽快健全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学生更全面的保护。

  本报记者 朱中顺 通讯员 华建文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22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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