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单位不得拒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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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6: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他说,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防止社会歧视,很有必要,但过于原则,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是特定的、具体的,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法律救济权等,本法应有所体现。有的常委会委员则认为,立法既要维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护上述人群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 根据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军队和地方将采取相同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修订草案附则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本法另行制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全国采取相同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宜军队、地方各搞一套办法,要吸取去年发生非典时的经验教训。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22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