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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先清偿职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18 海峡网-厦门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新闻提示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1日起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上午的会议。按照议程,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作的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王以铭还分别就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本次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调研组关于“三农”问题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报告等。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它出台后将会带来何种变化?十年砥砺为一法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在长达18年的时间中,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就基本上依据这两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执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这有来自三方面的原因:首先,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我国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其次,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也缺少挽救企业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后其缺陷日渐显现,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起草。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0年多的时间。为国企破产留有余地这部草案拓宽了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于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此,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目前这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破产立法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贾志杰说。不过,他表示,国企破产的特殊政策具有过渡性质,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这部法律执行。自然人破产初露端倪香港艺人钟镇涛因欠下巨债而无力还钱,最终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他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此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是否适用个人破产?这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贾志杰说,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商自然人”固然表现为一个投资主体投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真实的自然人。针对“商自然人”这种特性,草案规定,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根据规定,他们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将“商自然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其突破意义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统一协调,也能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在法律不完善的状态下,一些企业一“破”了之,最后连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支付。如今提请审议的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职工的利益最大化。按照草案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在现实情况中,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2000家国企将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上市公司不破产神话终结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教授王欣新一语中的: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覆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他说,在证券市场上,过去多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经退市的公司中,许多公司实际上已经面临着现实的破产问题。而在法院刚刚开始受理的银广夏股民索赔案中,据统计可能起诉的股东有1000到10000人之间,涉及的索赔额在1亿到10亿之间,也就是说,银广夏也可能因此面临破产。王欣新认为,对那些已经是病入膏肓的上市公司,与其浪费时间让他们去重整,还不如尽快进入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和各方当事人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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