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昨举行 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19 信息时报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21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请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说,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而且破产程序规定难于操作,缺少企业挽救程序等其他相关制度,客观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他还就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说明。 破产后资产优先安置职工 据新华社电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昨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当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官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