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应具备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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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23 贵州日报 |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作出了以下规定: (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3)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科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5)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通知》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也作出了规定: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作者:李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