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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法十年终破"茧"(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昨日,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据新华社6月21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向大会作关于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说明。

  背景:旧法规难适用新情况

  企业破产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草案出台前后经历了十年多时间。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在长达18年的时间中,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就基本上依据这两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执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这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我国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其次,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也缺少挽救企业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总体上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

  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从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不过,这类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其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企业破产法草案”新增要点

  个人破产制初露端倪

  与现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新法草案拓宽了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草案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为此,国家对部分国企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目前这些特殊政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起草组认为我国目前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相关法律专家指出,此举能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

  引入管理人和重整制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

  引入重整制度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不过,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破产认定更具操作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草案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草案借鉴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破产应先清偿职工工资

  为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草案重点作出六方面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即可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分类债权之一进行表决。

  草案规定,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尽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免除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有犯罪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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