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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高工伤保险待遇 下月起伤残津贴人均增40至50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也将增一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4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綦伟 通讯员吴子因)继调高我市养老保险待遇后,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从下月起再调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同养老金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残疾退休的,其伤残津贴(原称残疾退休金)从今年7月起,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今年,我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为:2001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而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生活护理费下月起也将调高

  通知同时要求,职工因工致残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依赖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调整。据了解,200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0.4%。

  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也是同职工本人工资相挂钩的,是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下月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金额也同步调高10.4%。

  伤残津贴计算方法 以一位去年7月1日受工伤致四级伤残,且其本人工资低于去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255.2元)的工人为例,其每月拿到的伤残津贴为:2092(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75%=941.4元,调高后为941.4+40=981.4元。

  生活护理费计算方法 同例,若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其每月拿到的护理费为2092×30%=627.6元。调高后为627.6×110.4%=69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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