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每月增4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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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陈玉玲通讯员吴子因)昨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办理了残疾退休的,其伤残津贴从7月起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即以退休时间为界线分别增发50/月或40元/月。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过去,广州市的伤残津贴(原称残疾退休金)一直是按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增长百分比来调整的。从今年7月起,以后每年伤残津贴的调整则按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调整。而日前公布的本社保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以退休时间作为调整界线增发退休金,因此,这次《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同样是:已参加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并在2004年7月1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从2004年7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2001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通知》还明确,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003年度为10.4%)同步调整。例:李某原来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为680元/月,本次调整后的金额则为680元/月+680元/月×10.4%=750.72元/月。 据悉,今后每年只公布广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社保年度缴费计算基数,工伤待遇的调整办法统一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计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调整,并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