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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涨水”,我要退房!赤水一老人与房开商官司打两年至今无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0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预订的2间门面从三层楼变为四层楼,其中一间门面面积还多出了10余个平方,在协商退房无果的情况下,赤水一六旬老人与房开商打了3年官司。

  老人名叫王昭培,2000年购买由赤水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家湾综合市场五幢6号和7号一小一大两间相邻的门面房,到2001年8月,先后4次共支付房款12万余元。不料在楼房竣工第5次交款时,发现6号门面由原来的32.4平方米变为41.91平方(与7号相同);楼层也由预订的三层变为第四层。

  王昭培说,由于无力支付多余面积部分房款,以及后来发现6、7号门面后门原本的通道被封闭,而综合市场原规划与承诺二楼为百货商场,也变成居住房,四层有的摊位改作了酒楼,市场性质发生变化,他于是在被告送钥匙上门后提出退房。在协商退款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7月,王昭培向赤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认定6号门面买卖关系成立,老人败诉。

  2003年6月,王昭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遵义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判决不当提起抗诉。11月,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今年3月,王昭培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发回赤水法院重审。4月16日,庭审中,原被告就该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认为,被告所交商品房已改变楼层与面积,公示建筑物与实际交付物不相符,并且未告知原告,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正负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而被告所售商品房面积大大超过该项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在取得钥匙后才知道6号门面房面积增加。理由是原告4次交款都是以41.91平方米面积结算,不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原告已结清6号门面房款项,同时又交付了7号门面部分房款,这是合约的实际履行,故该起买卖关系应成立。

  当天,赤水市法院鉴于该案争议大,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布择期宣判。

  作者: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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