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人咬人要打狂犬疫苗?兴宁法院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29 大华网

  “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启事

  由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主办,各大媒体协办的“汕头市‘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即日起接受报名,大赛简章及报名表各报名点均备索览。

  报名地点:市新兴路老文联大楼(电话:82746448434434)、黑白键琴行(电话:8732798)、雷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8363328)、海鸥琴行(电话:8736039)、潮汕星河教育艺术中心(电话:8368775)、三乐文化艺术教育中心(电话:8166211)、濠江文联(电话:7367817)、金平文化馆(电话:8318394)、峡山祥园文化广场(电话:0661-7909895)澄海音协(电话:5720519)、南澳音协(电话:6802293)等。咨询电话:8557676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2004年3月22日

  据新华网电人被狗咬了,免不了要打狂犬疫苗预防狂犬病。而家住兴宁市叶塘镇的钟某与邻居发生矛盾,被身体健康的邻居咬了一口,竟称要打狂犬疫苗,并为此事闹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要求邻居赔偿咬伤后打狂犬疫苗的费用,结果未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钟某与刘某是邻居。去年4月14日,钟某的丈夫李某在与刘某家的相邻处填路,遭到刘某制止,双方继而发生拉扯。在争执过程中,钟某右手被刘某咬伤,经诊断为右手软组织损伤,治疗花费医药费332.5元。

  在当地司法所调处未果后,钟某向兴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共计532.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咬伤钟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243.75元给钟某。

  钟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刘某赔偿其被咬伤后打狂犬疫苗的费用,梅州中院审理后不予支持,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汕头都市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英语四级考题泄露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
我国部分省市供电告急
伊征兵中心遭袭击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
2004世界难民日
2004欧锦赛 2004温网
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