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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法官后语”感动不孝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4:30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黄义涛)“父亲经历生活的风风雨雨养育子女们成年,子女应当念及亲情、父子(女)情、兄弟姐妹情,克服自身困难,抛弃个人恩怨,妥善安排好父亲的生活,以使父亲能安享晚年,这是子女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否则,将心比心,如果你的子女也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你将如何去面对?”

  这是梅州大埔法院在日前一份判决书中充满人情味和忠告的“法官后语”,也是梅州法院系统首次将面目严肃,有板有眼的判决书变得娓娓动人。就是这些温情的文字如醍醐灌顶,感动着老人的不孝子,含泪誓言一定会照顾老父。

  儿子不赡养老父告上庭

  事情源于一宗赡养纠纷。今年已有86岁高龄的大埔老人李某有4个子女,大儿子在水泥厂工作,小儿子在水利局工作,两个女儿已嫁。李某于1988年单位退休后,在家与一向务农的老伴林某一起生活。1990年,不幸的李某瘫痪在床,而老伴林某也年老体弱不能护理李某。从1990年至今,两老的饮食起居由小儿子和两个女儿扶助,年富力强的大儿子却一直未履行赡养李某的义务。

  2001年,厄运再次降临,李某的老伴也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4000多元,这如雪上加霜,本身并不富裕的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已是捉襟见肘,但大儿子总以事不关己为由,拒不负担父母的生活医疗费。

  迫于无奈,今年4月,李某找到大儿子的家,要求其每月给付一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但遭到拒绝。今年5月,白发苍苍的李某愤而告上法院,要求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大儿子仍振振有词,以生活困难为由,只同意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法官良苦用心百字尽显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同意老父诉讼请求的大儿子应当念及亲情,摈弃因家庭矛盾而对赡养父亲所产生的抵触情绪,承担起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判令大儿子应每月支付给李某、林某生活费和护理费各1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林某2001年因病住院医疗费1000元。

  一般的判决书至此已告一段落,然而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用心良苦”,为了能让老人的子女们自觉自愿、真心实意地履行赡养义务,更好地维系亲情,促进家庭和睦,遂在判决书末尾加上了上述“法外忠告”。

  新闻背后

  “法官后语”该不该提倡

  一直以来,判决书是法官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结论的文书,因此它是严肃和具有专业性的。但前几年,在上海和南京等地先后出现了判决书后附充满人性化评论或忠告的“法官后语”,由此引起了法学界的议论纷纷。

  广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广州市法院系统也已出现“法官后语”,在审理一些少年犯罪案时,主审法官经常会附上一段声情并茂的后语,提醒和鼓励迷途少年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至于判决书该不该出现法官后语,邬耀广个人认为有可取之处,值得提倡。因为判决书最理想的效果是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判决书又有固定的模式,所引用都是法律法规,因此有时不免显得过于机械和晦涩。但“法官后语”可以从“情”的方面让当事人于法于情心服口服,起到判决书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但同时,邬耀广并不主张每个判决书中都有法官后语,有些案件判决书已经说得很明白,再附有法官后语就显得画蛇添足了,因此判决书应否有法官后语,应针对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记者李朝涛(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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