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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村级“海选”法律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3:12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候选人的“海选”方式,有望在上海条件成熟的部分地区逐步实施。在近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决定(草案)明确提出,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上,增加关于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据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郭祖光介绍,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选举方式,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2002年换届选举中,上海市南汇区、浦东新区和金山区采用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的村,比例分别达到100%、37%和36.6%。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认为,在本市推行这种选举方式的条件已比较成熟。因此,拟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订,增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先确定候选人,再进行选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也可以逐步施行先不确定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规定。

  此外,在关于提名候选人方式的问题上,这次修改拟明确“实行先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直接提名候选人”;同时,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对五人以上村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再采用。

  (高玲)

  《华东新闻》 (2004年06月2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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