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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国企将“政策性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3:26 北京晨报

  其资产先用于安排失业下岗职工依法破产企业将先清偿担保银行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孟娜赵磊)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当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人士透露,我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年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人士对新华社记者说。

  政策性破产使银行受损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国资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企业依法破产将先赔银行

  鉴于国企这一特殊问题,草案提出,“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执行。”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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