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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传染病人权利(今日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4: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记者 刘晓林

  注重保护病人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防止社会歧视,很有必要,但过于原则,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是特定的、具体的,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法律救济权等,本法应有所体现。有的常委会委员则认为,立法既要维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护上述人群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又如,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再如,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严防实验室感染

  防止实验室感染也成为常委会委员关注的话题。

  修订草案规定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以及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吸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严格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据此,建议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单列一款;并将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强化基层预防体系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关于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建设的有关条款,中国农村和社区传染病预防工作有望依法得到加强。

  审议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防治传染病,关键在预防,预防工作要落实在基层,重点在农村。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十分薄弱,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很大隐患,修订草案对基层疾病预防机构网络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应进一步强化。

  法律委员会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增加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乡镇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6月2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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