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婚前受赠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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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26 沈阳晚报 |
新华社杭州6月22日电(翁旭鸣、朱立毅)浙江湖州人姚某在婚前按照习俗送给女方徐某及其家人礼金2万元,离婚时便要讨回这笔钱。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近日根据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徐某返还礼金1万元。 2002年,当时24岁的姚某经人介绍,与同镇的徐某相识,2003年3月初,双方登记结婚。姚某根据当地的风俗,在结婚前送给女方及其父母礼金各1万元。然而,姚某和徐某结婚仅一个月,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某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 2004年4月,姚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接受的2万元礼金。女方认为,其中1万元是送给其家人的礼金,另外1万元是原告姚某给其用于购买首饰的钱,不是礼金,因此不予返还。 根据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应予离婚。对于姚某提出返还礼金的请求,法院认为2万元均系婚前赠送的礼金,虽然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仅一个月就分居,并未共同营建家庭,应酌情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礼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