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学收费全面放开纯属讹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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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54 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史佳 记者 张小川)昨天一则“南京全面放开社会办学收费”的消息,在一定范围内引起“混乱”。为此,市物价局昨天下午专门“辟谣”:从7月1日起启用的新规定,将对各类培训收费分门别类严格管理,并非“全面放开”。 早在今年1月17日,本报以《实行分类管理,收费设定上限——我省培训收费套上“笼头”》为题,报道我省今年实施的培训收费新规定。最近,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上述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据悉,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共把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分成三类:一是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二是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的法定培训,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准;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培训,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举办培训前15天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昨天,市物价局还对培训中经常出现的“退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