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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反腐“一二三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57 红网

  据《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第23期报道:近日,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提出了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建议全国人大、中央纪委、高法、高检、监察部等机关实施“特别行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二三”工程。

  “一二三”工程,即: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赃时,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上的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实行两项特别决定。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不如实退赃者,一旦案发,凡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采取三条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以俸养廉;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最高奖励举报者50%的追缴赃款。

  此论一出,引起社会的强烈争鸣和探讨。那么,这样的反腐败思路到底如何评断呢?以往我们国家也曾发布过在一定期限内投案自首或讲情问题即既往不咎或从宽处理的命令和通告。如此宽容式的救赎,对腐败分子管用吗?对此,笔者狐疑不已。

  笔者想,如此“特别行动”,也许寄托着专家们的良苦用心,但这是什么“灵丹妙药”呢?这样的“行动”,实质上是向我国的法制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旦付诸实施,其消极后果恐怕不堪设想。

  试想,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不但能免于刑事责任,还保留级别待遇——按照这样的惩治逻辑,盗贼的赃物也退的话,也可免于刑事责任了。有人说,这个办法对某些已经贪污但想悔过又怯于行动的人有一定可取之处,但不要忘记,总体而言,一个在贪污之中政治思想已经蜕化与变质的官员,不会在他们退赃之后就轻易变好起来。让这样的官员继续在位主政,民众能够放心吗?我们政权能够健康稳定地运转下去吗?再说,贪官的贪污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政治、经济、人身伤害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负面后果,其应承担的责任因退赃就可以推卸掉吗?我们千万不要低估贪官们的“智商”,“特别行动”中的一些举措(如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倘若付诸实施,很可能被某些贪官巧妙利用,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毛飞先生直言:过去的“廉政账户”也好,还是这里的“设立全国退赃账号”也罢,“惟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作为权宜之计一用———那就是腐败行为普遍化与恶化到依法惩治腐败行为会导致全国性政治动荡的危机时刻;而对于当下的中国反腐败斗争,如此的政策措施非但无鼓劲之效,却反而有泄气作用。”(参见6月16日《中国青年报》,毛飞《“设立全国退赃账号”不是好主意》)对此,我深表认同。整体而言,我们的政权并没有处于腐败分子的联合对抗和恫吓之中,我们惧怕腐败分子什么呢?

  既然违法乱纪了,就必须接受法纪的严正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事实一再告诉我们,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势必导致非法攫利者法治意识的日趋淡化,君不见,一些倒台的贪官往往把自己的被查处和惩办,归咎于偶然遭遇的“不幸”,而不是视为正义与法律的必然。如此扭曲的法治观难道不值得我们警惕吗?对于任何贪官污吏,国家政权绝不能漠视法律加以纵容,那样很可能姑息养奸,留下无穷的隐患。除恶务尽,古有名训,后人当不可懈怠。(稿源:红网)(作者:薛克智)(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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