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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有最低标准 条例(草案)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江强)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工资条例》)增加了关于最低工资的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工资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为了让员工工资有支付的最低线,《工资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工资条例》规定,最低工资由6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员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乘以赡养人口系数。

  《工资条例》规定,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工资条例》提出:加班加点工资;夜半、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等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为了落实工资支付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工资条例》提出: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确定最低工资的因素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会发生变化,《工资条例》提出: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小组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当征求市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意见。

  《工资条例》对每年最低工资的执行跨度进行了规定:最低工资的执行跨度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由市政府于每年5月上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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