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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有望明确 监护人可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江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有望得到明确——《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学生的监护人需学校履行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的,可与学校共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昨日,该《安全条例》被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逐年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1999年安全事故约400件,2001年接近900件,2002年则达到1700件。

  导致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为:在一些学校的开办过程中,因缺乏相关规定,或者因历史原因,在规划、建设、改造、发证等各个环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方面的因素,周边的建设活动,也没有充分考虑对学校安全的影响,有的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学校的安全工作,因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导,难以有效开展,缺乏制度的保障与引导;安全事故的责任难以划分,个案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教育秩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安全条例》。

  学校拥有消除隐患主动权

  学校环境和设施安全是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贯穿着从学校建设到管理的各个时期,一旦出现问题则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安全条例》规定,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它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或者高压电生产、配送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区域或者周边区域内有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新建和改建学校应当通过规划验收;学校周边应当有良好的治安、交通、卫生状况;学校的教学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化学品应当有专项制度管理。同时,《安全条例》还规定了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消除隐患,以利于学校及时获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赋予学校消除安全隐患主动权。

  明确学校安全保障制度

  学校安全保障制度,是学校安全的有力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能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也只有通过各项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安全条例》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切实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主要有交通安全保障,包括校车的管理、校门口交通秩序的维护、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包括门卫制度,课室安排,游泳池、实验室管理,校外活动,卫生保障与住宿管理等;学校应急救助机制,包括疫情、气象灾害、火灾逃生等。

  《安全条例》还规定:“学校区域或者周边区域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场馆、网吧或者其他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明确指出:“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过错原则追究赔偿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是长期困扰教育部门、学校及学生、学生家长的一个社会问题。事故久拖不决,既影响了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其根本在于责任划分。而学校是否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教育、司法、法学等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安全条例》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规定了“发生伤害事故,按过错原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而且,《安全条例》就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既有利于减少、预防伤害事故,实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也为判断有关各方是否有过错,提供了依据和标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安全条例》同时规定:学生的监护人需学校履行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的,可与学校共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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