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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前离校班主任须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9:06 南方都市报

  学生提前离校班主任须签名

  《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作出以上规定并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学生提前离校,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昨日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还规定:学校按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学生安全存在三个问题

  目前,深圳校园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一些学校的开办过程中,因缺乏相关规定,或者因历史原因,在规划、建设、改造、发证等各个环节,没有充分考虑到安全方面的因素,周边的建设活动,也没有充分考虑对学校安全的影响,有的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二是缺乏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三是安全事故的责任难以划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条例》侧重防范伤害事故

  与教育部、北京、上海等地陆续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法规、规章不同的是,深圳拟实施的这一《条例》以防范为主。深圳市法制办主任李华南介绍,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日常的细致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这才是最应当重视和追求的目标。据悉,《条例》的制定在征求了许多所中、小学的意见,进行多次调研之后,还借鉴了香港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

  在校监护人目前尚缺位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其根本在于责任划分,而学校是否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教育、司法、法学等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新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这一责任。对学生过失造成伤害,而学校按规定履行了职责,则校方无需赔偿。

  李华南说,深圳在制定这一条例时认为,学校确实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否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完善配套。

  发生事故按过错划分责任

  《条例》根据民法的过错划分原则,规定了“发生伤害事故,按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对责任标准的界定,《条例》就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既有利于减少、预防伤害事故,实现以“防范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也为判断有关各方是否有过错提供了依据和标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一旦《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儿童)的培训机构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等,参照执行。

  《条例》解读

  A 环境

  学校出入口两侧30米内禁停车

  规定:住宅区内的学校出入口左右两侧30米内的道路上,从早上7时到下午5时,除消防车或应急救援的车辆外,不得停放其他任何车辆。

  学校区域或者周边区域(学校200米红线以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场馆、网吧或者其他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

  记者点评:从环境的相关设定方面,充分体现了《条例》“防范为主”的原则。但不容忽视的是,为何还有众多的电子游戏场所、网吧都是“傍”着学校开业?

  B 设施

  校车掉头转弯其他车辆须避让

  规定: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必须避让。

  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良好驾驶记录。

  记者点评:把安全预防做足,是一件防患于未然的好事。但校车应不应该有此特权,在掉头、转弯或停泊时,别的机动车要不要避让值得商榷。

  C 活动

  学生未来上学校方应通知家长

  规定: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记者点评:事实上,当着老师的面,称病在家,而当着家长的面,称在校读书的逃课学生大有人在,如此规定,则让学生无处可“逃”,好。上课中途离校要凭班主任的签名才能出门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非常之举,非常之好!

  D 应急

  一学期安排一次火灾逃生演习

  规定: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需停课时,学校应当按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不得让到校生自行离校。

  学校制定的火灾逃生方案,应当包括逃生路线、分员分流、教职员工职责分工等内容。学校每一学期应当安排一次火灾逃生演习。

  记者点评: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心理尚未成熟的中、小学生将如何面对?而一次逃生演习,应该是一块很好的试金石。

  E 保险

  要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

  规定:政府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鼓励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举办者承担。

  记者点评:强制官办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应该可以减少法院一些工作量。

  F 责任

  因学生过失造成伤害学校不负责

  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未履行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签订的特殊约定中的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监护人都有过错的,或者学生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因学生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伤害事故的,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点评:此次《条例》对责任的规定虽然略显模糊,但起码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明确了谁的过错谁负责这一点。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图片说明:

  学生放学时,学校专门出动保安指挥交通,以保证学生的安全。

  本报记者 亚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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