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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品就不用讲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10:3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冯小平通讯员戴鹏云)昨天下午,鄞州区五乡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傅先生的电话,反映其几天前在五乡镇某电讯店购买手机时免费获赠的电池无法使用,傅先生向店里要求调换,店主以赠品为由不肯调换,双方发生了争执。

  当工商人员前去了解情况时,店主认为,电池是免费赠送品,不可能享受“三包”。工商人员当即告诉店主,赠品也和其他商品一样,质量有问题,店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最后,傅先生终于调换到一块真品手机电池。

  据工商人员介绍,现在很多商场为了吸引顾客,经常举办诸如“买一送一”、“购物有奖”等促销活动。这实际上是一种捆绑销售。“赠品”的获得是以支付金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赠品”也是商品,必须和其他商品一样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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