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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江红》惹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2:35 青年时讯

  “我真的冤枉。请允许我用岳飞的《满江红》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6月17日,62岁的史广武,在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再审开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说出上面的话。他刚吟诵了两句《满江红》便因此内容与案情无关就被法庭制止。(《辽沈晚报》2004年6月18日)

  在笔者看来,涉贪老总用吟诵诗词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观点,和采用说话陈述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且言简意赅,增加了庭审的陈述多样性,增添了庭审的轻松气氛。而且采用吟诵诗词控辩,并没有破坏庭审的正常审理秩序,所以法庭阻止他的吟诵是不应该的。

  法律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特别是在庭审中,在不明显违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控辩权利,就是最好的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也更体现庭审人性化的改革。用什么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控辩权,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他选择吟诵《满江红》,可能他认为这种方式最能代表自己此时此刻的心情,法庭阻止其实已经在客观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要求。

  阻止他当庭吟诵诗词,原因是现行法庭规则中“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审判长对庭审秩序的指挥、管理权,在我国法制建设初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庭审适应社会发展的改革,其忽视当事人话语权和诉权保障的弊端日益明显,类似于阻止当事人吟诵诗词控辩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说、讲、举、摆、辩”权利在法庭上的完全实现。为了确实保护当事人的控辩权,法庭规则应当做出相应的人性化改变。

  我国的庭审中对于控辩话语权的规定一直存在着制度上的严肃和实际上的不严肃的矛盾,有人建议“庭审应当使用‘惊堂木’”和律师也要“惊堂语”的原因,以期像国外控辩者要表达自己意见时,使用“反对!”“抗议!”、“提请注意”之类语气强烈的言辞直接打断对方的陈述,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对方律师或当事人意见对庭审的影响,扭转法庭审理形势,更有力地起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作用。

  控辩话语形式多样化当提倡,在严肃中有活泼,在活泼中体现严肃,这是庭审改革应该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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