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坐车出事最高赔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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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4:12 重庆晚报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交委获悉,我国首部《道路运输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运管局介绍,该《条例》首次对承运单位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并设定了赔偿限额。每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4万元,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800元。 市运管局介绍,此前,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各省市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旅客出了意外,与客运经营者很难达成协议。 《条例》还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赔偿。乘客如乘车前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获得承运单位赔偿。 此外,条例规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将不得超过4小时。对乱停站点、甩客者的,将处千元以上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最高可罚10万元。 (记者 邹 辉)网络编辑: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