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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禁讨区”成鸿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5:29 新京报

  在是否设立“禁讨区”问题上,笔者的意见是说“不”。

  第一个理由是设“禁讨区”的提议过于宽泛。

  禁止性立法只能禁止应当禁止的行为,不能禁止不当禁止的行为,否则禁止的范围就过于宽泛。

  设立“禁讨区”的初衷是禁止那些强讨恶要、有损城市形象的行乞人员进入某些公共场所。但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乞讨既有强讨恶要,也有文明行乞,在公园里演奏乐器、在闹市区表演杂技和小魔术,都是常见的文明行乞。这种文明乞讨,不但无损于城市形象,反而为我们的生活平添了许多色彩和乐趣。

  第二个理由是设“禁讨区”的提议与政府所要实现的利益不成比例。

  立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政府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与政府所要实现的目标的重要性相称。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政府可以严禁人们在大街上摆摊设点,但同样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政府却不能禁止人们在大街上合法的游行、示威活动,因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经济活动的权利更重要。

  对乞丐来说,“禁讨区”将大大减少他们本来就很微薄的收入,可政府靠它营造出的整洁的城市形象所包含的政府利益却是有限的。

  “禁讨区”形象“高大”并不意味着城市其他地区的形象同样“高大”,“禁讨区”的形象是靠牺牲行乞人员群体的利益换来的,是人为打造的,不是城市的真实景象。设立“禁讨区”并不能代表所有人,甚至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少部分强者———城市人的利益,这样的利益是虚假的、狭隘的。

  第三个理由是设“禁讨区”的提议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构筑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所谓平等保护,是指对所有处境相同的人都给予同样待遇,但允许区别对待,只是区别对待必须合理、适当,而且对权利受到消极影响的一方造成的损害最小。设立“禁讨区”意味着某些地方他人能进而行乞人员不能进,这实质上是对行乞人员实行区别对待,为他们人为贴上低人一等的标签。乞讨是行乞人员的谋生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职业。人们以乞讨为生是择业自由的体现,政府必须予以充分尊重,而不是粗暴限制。

  诚然,某些行乞行为,比如强讨恶要,给社会的秩序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需要政府管理和限制,但政府的管制行为必须遵循最低损害原则。设立“禁讨区”极大地损害了行乞人员的利益,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乞过程中发生的不法行为。

  这表明,设立“禁讨区”是思路错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在某些地方禁讨,而在于防范所有地方乞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弱势群体是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对待行乞人员,如果我们抱着宽容、友善和帮助的态度,社会中的温暖和信任就会多一些;如果我们抱着狭隘和偏见,社会中的不满和猜疑就会多一些。从本质上说,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如果歧视别人,尤其是弱者,终有一天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歧视的牺牲品,因为强弱永远都是相对而言的。

  “禁讨区”不是城市的形象典范,而是社会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一道鸿沟。

  李忠(中国社科院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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