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禁止停水停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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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27 南方都市报 |
房屋拆迁禁止停水停电 产生纠纷可申请行政裁决,未经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近日,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根据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禁止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 未达成补偿协议应进行听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裁决。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申请强制拆迁先要集体讨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