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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见当事人 律师告上法院 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昨日开庭,法庭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4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方)广州两名律师因为办理刑事案件时一直未能会见到当事人,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法庭昨日裁定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难”问题在广州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广州市律师协会为此花费大量精力设法与各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解决此难题,虽然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会见难”问题还是时有发生。这次两名律师上法院讨“会见权”,引起了行内密切关注,此案被称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昨天上午,广州市律师协会、司法界多名业内人士到庭旁听此案的审理。

  原告:东兜西转难会见当事人

  王家恒和钟其胜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据他们诉称,2004年5月12日,两律师接受胡某委托,为其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

  第二天,两律师就去看守所找到负责预审的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还没有到他那里,不能安排会见。于是,两律师又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他们找刑侦支队。

  两律师找到了刑侦支队队长,队长把他们带到第一次让他们去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面前,让他负责办理。队长一走,该工作人员就说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两律师后来找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又被告知要找刑侦中队队长解决,但中队长出差了。

  5月17日,两律师第二次赴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刑侦中队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

  被告:不予安排会见符合规定

  两律师表示,法律明确规定要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但在经过5天之后,负有安排律师会见法定职责的公安处,其职能部门之间仍相互推诿,致使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无人受理,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5月18日,两律师写好行政诉状,把公安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公安处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行为违法,赔偿律师误工费、交通费2元,同时要求公安处向他们公开道歉,并依法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

  在法庭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答辩称,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属于国家司法权范畴,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不是行政行为。

  另外,公安处认为他们依法办案,不存在任何的“不作为”。他们不予安排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其他部门都告知了两律师应当如何办理会见,没有推诿行为,两律师的说法毫无道理。

  法庭:讨“会见权”应去检察院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此案是否行政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有关机构也应给予配合,在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与公安机关是平等主体,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本案中两名律师难以实现会见权,应该向检察机关反映,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适当。据此,法院驳回了两名律师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两名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一定要就“会见权”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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