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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0:04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于日前公布实施。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资本筹集渠道,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也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交易,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发行次级债券银行的市场约束,这是因为二级市场上次级债券的价格与发行银行的风险变化存在较为直接的联系,发债银行的经营状况通常会通过其次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动予以体现,从而使发债银行处于市场的持续监督之中,这有利于银行加强自我风险管理。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监管部门、发行主体、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划分,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是促进业务开展、健全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目前各国的监管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采用以下做法:

    一是对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设定上限,限额以内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超出部分从其资本中扣减。

    二是认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券的性质并确定相应的资本扣减标准,未要求扣除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由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在一般债务之后,因此次级债券向个人出售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国外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持有人大都为机构投资者。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结构来看,商业银行一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而其他各类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例相对较低。为了拓宽次级债券发行渠道,降低商业银行发行成本,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据了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一旦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出现破产清偿,则投资人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于持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因此,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由投资人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据介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披露,二是与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有关内容披露,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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