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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律师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0:09 广州日报大洋网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难”问题是否可以通过上法庭来解决?昨天,广东省第一例因“会见难”而引发的律师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历时约两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宣判:会见属于刑事司法关系,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应由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柳新

  案情原委

  律师3次要求会见当事人未果

  本案的原告是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恒和钟其胜,被告则是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原告称,今年5月12日,他们接受了当事人胡某的委托,为她的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天下午,他们就到被告处的刑侦支队去要求会见刘某,“内勤310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应该去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第二天我们去看守所找了预审队,说案件没到不能安排会见;我们再次来到法制科,被告知要找刑侦大队……”到了5月17日,他们还没会见到刘某,“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这种互相推诿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不利于当事人维权,还危害到司法公正!”

  5月18日,王家恒和钟其胜以广铁公安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到白云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原告会见嫌疑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2元。

  焦点之一

  律师没见到嫌疑人责任在谁?

  昨天,本案在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表示,他们依法办案,并不存在原告诉状所说的“不作为”。在原告提供申请会见资料后,预审队发现其中缺少证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刘某亲属的证明材料,因此退回材料给原告让他们补充,“到起诉为止,他们都没有将材料补充交回,我们自然无法安排会见。并且其他部门也告知了他们如何办理会见,并没有推诿。”

  原告则反驳说,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预审队以该案卷宗还没有送到他们那里、因此不能安排会见为由将材料退回。他们还了解到,被告有一内部制度,根据该制度,抓人单位可以审查20天后报刑侦支队呈捕,批捕后案件才能转到预审队,只有案件到了预审队才安排律师会见,“该内部规定严重违法”;而且,在现行法规之中,并没有规定会见资料中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焦点之二

  本案是否在行政诉讼范围内?

  本案是否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是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原告表示,公安机关本身其实具有两种职能,一是侦查等司法职能,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职能,但法律对公安机关的职能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作为管理者既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保护律师的职业权益,不安排会见,就是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

  被告则反驳说,刑事拘留后安排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律师会见当事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

  一审裁定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庭审结束后,白云区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会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与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存在行政关系。会见应属于刑事司法关系,应该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宣判之后,原告表示要上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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