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未交费被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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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1:1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 杨小娴通讯员傅岳平)停薪留职后欲回原单位,单位以没交停薪留职费为由,未安排他们工作,并作除名处理。近日,省人事厅和省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裁决撤销该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 樊衡、陈勇志原系省建材高等专科学校职工,1995年、1996年分别与单位签定了3年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满后,他们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单位非但未对他们安排工作,反而认定其为旷工,并作除名处理。两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0月,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判决撤消单位除名决定。2003年12月24日,该单位对他们作出辞退处理,从而引发人事争议。省人事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后,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审理,裁决撤销该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 据了解,近两年,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人事争议案件288件,接待政策咨询上万人次,及时纠正了一批违反政策规定的人事管理行为,实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