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干警购买私家车记入“廉政档案”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4:38 人民网 |
人民网济南6月24日电山东省济南中院一位干警购买了一款私家车。按照院里的规定,购置车辆属于“个人重大事项”,需要及时向院里报告。于是,这位干警在购车后的当天,就将有关情况向院里进行了申报和登记,申报情况经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同时被记入本人的“廉政档案”。 从2004年起,济南中院的每一位干警都开始拥有自己的“廉政档案”。这本“廉政档案”除了将其个人基本情况、住房、家庭经济收入、礼品登记、奖惩等正常情况一一记录在案之外,干警的个人重大事项也需要主动向组织申报。否则,将视为不廉行为。 “个人重大事项”包括: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车辆的购置、更换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以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外活动情况;5、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7、拒礼拒贿、见义勇为、扶弱济贫、立功受奖、助人为乐等情况;8、案件质量追究、信访案件查处、意外事件等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以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纪检部门。 建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济南中院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推行的一项“廉政新规”,目的在于全面、动态地掌握干警的财产、支出状况,强化对干警的廉政监督,有助于树立干警的威信,维护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祁云奎鲁霜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