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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经意”毒品犯罪(广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2:19 人民网-华东新闻

  包蹇 高远

  朋友在家吸毒,主人被判刑

  现年25岁的卞小姐,有过一段不堪回首的犯罪经历。

  2002年1月,卞小姐约来5位朋友玩。深夜,他们就着震耳欲聋的迪斯科音乐,疯狂地跳舞。这时不知谁从背包中取出一包“摇头丸”,于是大家争先恐后吃了起来,不一会儿大家就开始忘乎所以,摇头晃脑……不料,不堪吵闹的邻居报警,一次普通的出警竟然破获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案发后,参与吸毒的朋友分别被劳教或拘留,卞小姐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卞小姐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朋友来喝酒,嫌酒精刺激不够,弄点毒品来尝尝。吸毒构不成犯罪,但是邀请朋友来家吸毒的人,就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近两年,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3年共296件631人,上海市的此类案件同比分别增加57.4%和67.1%。

  减肥药“芬特明”也是毒品

  苯丁胺,也称芬特明,是一种具有抑制食欲作用的兴奋剂,它是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也是我国禁毒工作重点打击的苯丙胺类毒品。这种药品我国至今仍没有批准生产,也没有许可进口,

  一次偶然的机会,江苏省扬中市人孙明获悉国外需要这种药品,试着通过互联网发布供货信息,竟有不少国外的人发来邮件要求购买。孙明、杨向华、姚金保等人于是利用在当地合伙开办的工厂,批量加工生产苯丁胺,通过互联网销售。

  2002年4月底,正当来自东南亚的两名买主带着33千克芬特明,准备从虹桥机场出关时被查获,遂案发。法院审理查明,两年多以来,孙明伙同他人制造、贩卖芬特明120千克,杨向华、姚金保伙同他人制造、贩卖芬特明399千克。基于上述事实,上海第一中院以孙明等3人以及两名泰国买主分别构成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4万元不等。

  鸦片、海洛因、吗啡、摇头丸……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毒品种类也日益扩展:美沙酮、安眠酮、巴比妥、苯巴比妥、芬特明等麻醉类和精神类药物,也名列其中。如果人们不经意间生产、运输、出口这些物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先后判决了两起因为制造和出口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苯丁胺和安眠酮的犯罪案件。

  替人代收邮包坐牢15年

  现年40岁的曹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监狱度过漫长的时光。

  2001年底的一天,曹某收到一份从广州快递过来的邮件,信上写着“请将此包转交你的表叔袁某”。她电话与表叔取得联系,待表叔来拿包裹时,曹才得知这里装的是毒品。

  事后,类似情况数次重演。无知的曹某没从表叔那儿得到一分钱,但出于亲情,不仅继续签收“包裹”,而且还不时帮着表叔送“包裹”。2002年1月,表叔袁某又从广州购得海洛因12块(净重约1200克),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到曹家。曹某携毒品至交货地点时,被警察抓获。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袁某、曹某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为,曹明知其签收的邮件中夹有海洛因,仍积极帮助袁某运输,其行为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但鉴于曹参与犯罪系受其表叔袁某指使,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动机纯粹出于亲情,主观恶性较轻,故对曹某从轻处罚。

  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的,就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曹某被判15年,是法定刑中最轻的。曹某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许多人对毒品犯罪知之甚少。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常见一些人是在不经意间深陷毒品犯罪泥潭的,希望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世界禁毒日前夕,上海高院有关负责人从审理毒品案件角度发出呼吁

  《华东新闻》 (2004年06月25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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