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不是“卖身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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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6:52 深圳商报 |
广州市一位医生考取了的博士生,却由于单位拒绝调出档案而陷入困境。医院的理由是,他到医院工作时签下了5年的合约,这件事涉及到医院的利益,涉及到机构的尊严,即使朱灿胜辞职,医院也坚持不调档。(《中国青年报》) 考上了研究生,单位却不调档、不放人,这种事情并不鲜见。这种员工与单位、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冲突如何化解,确实是一个难题。若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矛盾的解决倒是非常简单: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毫无价钱可讲。然而现在的情况迥然不同,尊重个人权利,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个人不再是单位的附属物,不再是“哪里需要哪里搬”的砖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员工档案作要挟,剥夺员工上学的权利,便显得明显不合时宜。 就这位医生考研一事而言,他虽然违反了合约,但他已经表示愿意根据协议规定给予医院8000元赔偿,并在学成后继续为医院服务。合约毕竟不是“卖身契”,法律没有规定合约方一概不得违反合约,只要违反者作出相应的赔偿即可。换句话说,在这位医生答应作出赔偿之后,医院便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档案作要挟,强行留人。(晏扬) 作者:晏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