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讨区”:徘徊在自由与秩序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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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6:58 新京报 |
公法上有一个基本观念,即对公民的行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行乞,乞讨对公民个人来讲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的含义,除了可以自由去做(freeto),还意味着公权力对这类行为不予干涉(freefrom)。但自由都有边界,如果超越了边界,必然会有法律和公权力的干预。对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或者是因为一个人自由的行使侵犯了其他人自由的行使或权利的实现,或者是因为对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对自由的限制,实际是在自由和秩序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后的结果。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如果维护公共秩序的价值超过自由的价值,自由就应受限制。应否设立“禁讨区”的问题,实质是行乞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一种价值衡量与判断。如果在特定区域的乞讨行为妨碍了他人自由的实现或者损害了社会秩序,而且受到损害的价值又大于乞讨自由的价值,就可以对乞讨予以限制。反之,就不能。 为了城市美观就可以限制公民自由,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是否同样可以因为有碍观瞻而禁止容貌丑陋的人到公共场所活动?仅仅以城市的美观为由限制乞讨不公正,因为城市的美感仅涉及到精神愉悦,而乞讨的自由涉及的却是行乞公民的生存。 在精神愉悦和生存之间衡量,后者的价值更大。 当然,行乞的自由不是没限制,如前所述,如果行乞行为损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对社会秩序构成现实的危险,如通过欺诈手段行乞或强讨硬要等,对这类行乞行为自然可以进行限制,因为它超出了行乞自由本身的界限。但这仅是对行乞方式的限制,不是对行乞行为的禁止,而对行乞方式的限制并不足以构成对行乞区域限制的理由。 设立“禁讨区”实际上是政府推卸责任的举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对那些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政府有救助的义务。所以,政府应该考虑的不是设“禁讨区”,而是如何发展社会救济事业,使流落街头的人不再继续过丧失尊严的生活。 陈国刚(中国社科院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