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工失业保险月增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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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8:57 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朱文齐 见习记者 李灿 记者 蔡晓芳)记者昨天从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获悉,随着7月1日起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方法,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平均月增加44元。 据市失业保险中心副主任张贻乐介绍,根据最新出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办法,农民合同制工人非本人意愿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为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98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标准为216元;缴费满20年以上的,标准为234元。 张贻乐介绍说,随着南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基础设施和服务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在南京从业的农民工越来越多。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共支付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722.94万元。截至今年1—5月份,南京市区参加失业保险99.39万人,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有5.14万人,占5.17%。从下个月开始实施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方法以后,参保农民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其缴费年限,都将有不同幅度的增加。 据了解,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与城镇同条件人员有三点不同:一是领取方式不同。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则是一次性领取。二是具体金额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城镇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三是领取期限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满1年享受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城镇合同制职工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