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应设“紧急状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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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9:34 南方都市报 |
煤炭供应设“紧急状态法” 根据广东制定的相关预案,三种情况可决定全省是否进入该项紧急状态 本报讯(记者商琦 通讯员王俊)今后,煤炭是否供应充足通过预警信号就可以知道,并以此决定全省是否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昨日,记者从交通部水运司联合广东省经贸委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目前,我省已正式制定“煤炭供应应急预案”。 据悉,根据预案规定,在电厂存煤量低于10天以内等三种情况下,视为预警信号发出,并可决定全省是否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 预案中对于“预警”的三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一是省统调火力发电厂、冶金等重点耗能行业煤炭实物库存低于10天警戒线以下;二是局部地区煤炭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持续2天;三是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可能造成市场供求重大波动。一旦有上述情况之一发生时,“视为预警信号发出,有关单位就立即向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警报告,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将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应急负责部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每天向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据此研究并决定局部地区是否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全省进入煤炭供应紧急状态,以及制定紧急状态下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一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应急机制即行启动。 省经贸委交通处有关专家介绍,当异常因素消除后,即宣布解除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的力度,物价部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煤炭市场及运输价格动态,积极受理煤炭及运输价格投诉等;依法查处煤炭经营及运输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工商部门要提高市场检查的频率,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