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自卫队成立50年 军国主义阴魂不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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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6:26 东方网 | |
日本国民自卫队突破和平宪法备忘 1954年,以“自卫名义”重新组建军队; 1991年,趁海湾战争之机,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日本的扫雷艇开进波斯湾; 1996年,推出《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把行使武力的条件从“遭敌入侵后”提前到“受敌人威胁时”; 1997年,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出台,明确将台湾海峡未来战事包括在范围之内; 1999年,通过《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2003年6月,通过“有事法制”三法案,认定首相在危急时刻可不经过国会同意,直接派部队采取军事行动; 2003年12月,正式决定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 2004年4月,自民党宪法调查会确定了宪法第9条的修改案,明文规定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 2004年5月,众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2004年6月,参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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