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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6:47 扬子晚报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25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

  全省四类地区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540元/月上调为620元/月,增加80元/月,增幅为14.8%;二类地区由原来450元/月上调至500元/月,增加50元/月,增幅11.1%;三类地区由390元/月调至440元/月,增加50元/月,增幅12.8%;四类地区由320元/月调至360元/月,增加40元/月,增幅为12.5%。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是:一类地区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至5.2元/小时;二类地区由3.8元/小时调至4.2元/小时;三类由3.3元/小时调至3.7元/小时;四类由2.7元/小时调至3.1元/小时。

  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该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黄红芳 杨涌)(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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