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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河边小便溺水死亡追踪 保安一审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6:1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6月25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民工河边小便溺水死亡”(本报曾报道)作出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保安胡星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日,胡星久在南明河阳明路河道边巡逻时,发现民工刘发扬在路边小便,便责令刘发扬翻越河边栏杆,用河道垃圾桶内胆取水冲刷。在取水过程中,刘溺水身亡。

  同月21日,警方将胡星久逮捕,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刘发扬家属也向贵阳市保安公司、贵阳市河道管理处及胡星久个人提出索赔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星久应该对刘的溺水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被控罪名成立。同时是死者刘发扬随地小便的不文明行为,才引发此次事故。因此,刘发扬的家属也应承担实际经济损失10%的责任。

  法院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星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胡星久、贵阳市保安公司及贵阳市河道管理处共同承担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9万余元。

  作者:颜义卿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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