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同事干活受伤不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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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09:29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6月26日讯 (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王红旗)济南某印刷厂职工马女士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之后,前去给同事帮忙,结果不慎被机器挤伤,致右前臂截肢。但其所属单位却认为马女士的受伤与其本职工作无关,并将做出工伤认定的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印刷厂的辩解未得到法庭的认可,一审败诉。 今年31岁的马女士原系济南市某印刷厂胶印车间职工,2003年1月14日,马女士从事胶印工作完毕后,又前往该厂另一个车间帮装订车间主任王某一起从事压痕机工作。在帮王某从压痕机中取出压好的商标时,马女士不慎被压痕机挤伤,导致右前臂截肢。事发后,马女士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同年11月14日,马女士向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于同年12月做出工伤认定,认为马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被机器所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但对于劳动部门的这一认定,马女士所在单位却不予认可。该印刷厂认为,马只是胶印车间的职工,其职责是胶印印刷,在没有得到厂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马擅自去装订车间压痕机上干零活,导致了受伤事故的不幸发生。她的受伤,不是因为本职工作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该印刷厂将做出工伤认定的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 经审理,法院最终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马女士虽然是在非本职工作岗位的车间受到事故伤害,但其在压痕机处帮助工作,从事的仍系印刷厂的日常生产工作,并非出于个人原因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且,马女士在帮忙工作时,原告单位装订车间主任王某亦在一起,其对马女士帮助其工作并未提出反对意见,这足以证实原告是认可马女士在压痕机处的工作,故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