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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民意是官员的职责与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0:09 红网

  日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办的“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轮到感受最直接、最有发言权的农民工代表开始发言的时,与会的官员、专家却走了一大半。(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走与不走、听与不听是天赋人权,是宪法明文保障的人身基本权利。且不说提前离开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但由于专家与官员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对专家与官员在听与不听间有着不同的要求。

  当然,专家要走是他的权利,因为他没有担任公职没有必定的限制。某些专家可以固守他们自己的立场观点,闭塞视听,不去理会来自民间最真实的声音。其结果不过是使自己的研究越来越脱离实际,变得海市蜃楼。到头来接受道义和学术上的惩罚。事实证明“那些发言讲话在农民工中引起强烈共鸣、最能找到问题所在的专家学者,都是多年来一直深入农民工中间,有切身感受和调查研究实践的,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有针对性又有建设性”。

  但官员则不同,他们担任了公职就不能如有些专家那样可以闭门造车主观臆断。官员的思想意识、观点看法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执行。思想与现实出现偏差导致政策制定或执行有误,后果是整个社会一道承担的。因此官员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则约束,而这在我国已体现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其中第六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就有:公务员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的义务。因此,官员应听下去而不能早早退场,这绝不仅仅是对农民工是否尊重、个人品德是否高尚、虚怀若谷的表现,而是其职责的刚性要求,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实际实施来看,往往是政府一方不注意引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致使一些政府行为一开始就倍受争议,处于尴尬的境地。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是官员应树立“听取群众意见不是对公众的恩惠而是一种义务”的意识。(稿源:红网)(作者:夏冯斌)(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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