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赔不赔谁当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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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5: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国家民航总局昨日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今后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长时间(4小时以上)延误,乘客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这一指导意见,各航空公司将制定自己的《旅客服务承诺》。但是,对于这一指导意见能否化解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笔者尚持怀疑态度。 首先,该指导意见规定,只有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乘客才有可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补偿,而航班延误的原因一直都是由航空公司自行认定的,因而难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航空业长期处于垄断经营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因为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航班延误原因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是否赔偿,若没有专门的仲裁部门,便容易引发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激烈争端。因此,有必要改变由航空公司自行认定航班延误原因的状况,找个公正的“裁判”,同时建立乘客申诉机制,以便乘客在对航空公司公布的航班延误原因不认同的时候,有个“说理”的地方。 其次,该指导意见规定,航班延误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可以想象,缺少乘客参与而制定出来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只可能是航空公司单方面利益的反映。比如该意见规定: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诚然,乘客采取“罢乘”、“占机”的方式应对航班延误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对于航空公司缺乏第三方约束的“承诺”,乘客凭什么一定要相信机场的说法呢? 由此可见,要想《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成为解决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因为航班延误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的“灵丹妙药”,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汉江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