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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阐释新户籍政策 下月起购“二手房”不能入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8: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梁宇 通讯员/梁培基 曾越杯)日前,佛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佛山市将从7月1日起实施的新户籍政策进行了阐释。据佛山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介绍,新的户籍政策对户口性质、设立集体户标准和户口准迁、准入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不过,佛山市公安局表示,全市公安户籍前台6月30日前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口业务,适用各区原有户籍管理政策和程序,而7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口业务,则适用《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降低人才入户门槛

  据介绍,新户籍政策在佛山市录用、招聘和调动人员入户条件中,增加了“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的内容。

  统一兴办企业人员入户条件

  在新户籍政策实施前,佛山市各区在兴办企业人员入户条件上各有不同,其中主要是年纳税额方面的不同。在某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区,国内公民兴办企业人员要年纳税达到15万元才能入户,而在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区只要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便可入户。由于考虑到佛山市各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统一兴办企业人员和公益事业人员的入户条件之后,各区企业兴办人员入户将实施统一标准。

  具体为,国内公民在佛山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佛山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佛山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佛山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其在佛山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拓宽常住非户籍人员入户渠道

  新户籍政策中,对在佛山经商、就业且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的非佛山户籍人员,在原来“连续在佛山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入户渠道,其中包括:连续在佛山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连续3年在佛山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佛山社会治安、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在这新增加的渠道中,连续在佛山居住的时间从开始申请入户的时间算起。

  户政科负责人解释,暂住时间以暂住证记录为准,非佛山户籍人员只要满足以上其中一个条件便可入户。

  收窄购房入户政策

  7月1日起,购买“二手房”以及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佛山市外居民不再予以办理购房入户,情况相同的市内居民则不能办理户口跨区迁移。

  市外居民在购买新房,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后,还必须具备三个附加条件中的一个才能办理入户。三个条件分别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在佛山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连续3年以上。

  放松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包括三个方面,即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夫妻投靠方面,取消了“农迁非”需满3周年、“非迁非”需满2周年的婚龄制约。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了身边无子女才能投靠的制约,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在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方面,则取消了父(母)在市内须有固定居住地的条件,以属政策外生育的须在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满5年为前提,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统一设立集体户口标准

  据了解,原来佛山各区对设立集体户口标准不一。新户籍政策将统一各区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标准。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业园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集体户口,必须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而且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企业(含民营企业)要设立集体户口,则要有自有合法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要求在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同样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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