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家徒四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表达对被害人的同情又解释判决为何不能兑现(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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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9: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肇庆中院的执行法官多次遇到这种案件。易劲松法官介绍,2001年,肇庆中院审理的邓某故意杀人案,法院判决邓某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293.3元,申请执行人几经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反复裁定中止执行;2002年朱某等故意杀人案(赔偿金额82999.1元),2003年的孔某故意杀人案(赔偿金额84996.3元)和赵某等因抢劫故意致梁某死亡一案(赔偿金额23520.8元),最后都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中止、终结执行。 执行工作该如何开展?被害人的权利该怎样实现呢?易劲松等法官认为,不能冷冰冰地以几句法律术语就将案件中止、终结了事。2003年7月起,他们在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裁定书后面都加上了这样一段“执行寄语”: “法官之责,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旨在惩恶扬善,旨在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获得赔偿。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则法官也爱莫能助……法官无力自己贴钱来替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 “执行寄语”表达办案法官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解释判决为何不能兑现,又表达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尽早出台的寄望。据悉,这一做法在我国法律界尚属首次。 新闻链接 上世纪60年代起,新西兰、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以色列等都已经制定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能得到国家补偿。(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