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规范人大议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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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09:15 南方都市报 |
深圳立法规范人大议案办理 议案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在刚结束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通过审议。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办理规定。 深圳此次通过的这一《规定》所指的代表议案,特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规定》明确,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办理部门。有关办理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议案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行听证会听取最广泛意见,被明确纳入《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办理方案和办结报告中,涉及专门问题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