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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表姐弟婚姻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1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翁贤权)结婚18年不算短了,而且已经有了一个17岁的女儿,但法官仍然认为两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并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于近日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名叫李英(化名),今年43岁,另一当事人叫周强(化名),比李英小1岁。18年前,两人经亲戚撮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即生下一个女儿。李英和周强除了这一“夫妻”关系外,还有一层特殊的关系:两人的母亲系嫡亲姐妹,也就是说,他们是表姐弟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是李英,她在5月25日提交的诉状中称:婚后不久,两人就时常吵闹,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要求法院判决宣告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她的理由是:“双方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作为被告的周强虽然承认双方系表亲关系,但认为结婚18年才提出这样的主张,而且女儿都已经17岁了,实际上并无意义,因此请求法院不要判决离婚。

  6月22日,余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英的母亲与被告周强的母亲系嫡亲姐妹。法律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违背了立法精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与此同时,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就女儿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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